关于对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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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来源:上海证监局)
来源:上海证监局
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:
经查,你公司(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10109MA1G5L0R9J,以下简称公司)公开披露的基金产品2023年年度报告、2024年一季度报告和2024年二季度报告,未按照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<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>》(证监基金字〔2004〕72号,经证监会公告〔2020〕66号修正)第十二条第一款和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<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>》(证监基金字〔2004〕72号,经证监会公告〔2020〕66号修正)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重要提示部分的内容,违反了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58号,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)第二十五条的规定。
根据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。你公司应当于2024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。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
2024年8月14日